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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科研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鼓励我院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1、教务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及经费审核。
2、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总结。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达的项目,包括:
1)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2)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山西省教委、科委及其它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3)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及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院教师接受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等研究机构、各类基金委托所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规划设计及其他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必须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和课题指南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自身优势进行选题,并对所选课题的科学价值、实际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将采取的研究方案等有关问题做出充分论证。申报院级科研项目需认真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院级以上科研项目需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第五条 申请者所在系、部负责对本系、部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加署推荐意见,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统一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六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报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项目研究一般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具有完成预期目标的能力。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新的项目:在上一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上一项科研项目未结题者;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完成的质量较差,且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学院院级科研立项申报工作每年12月份组织一次;院级以上科研立项申报工作不定期进行,一般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系、部推荐申报的科研立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提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立项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就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经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凡申报院级以上但未通过的科研项目,可作为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学院不再重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
1、立项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和广播影视事业实际及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与教学改革需要,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2、选题定位适当,内容充实,论证充分,主攻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符合学院有关申报科研项目的规定,对课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4、立项的科研项目要避免重复。
5、项目过大过难、研究周期过长、研究结果不可预料、申请经费不合理者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阅材料,筛选出侯选项目。
2、通过课题报告形式,由课题负责人就申请课题的意义、基本内容、研究思路、工作方案、成果适用范围作简要论证汇报。
3、对提交的申报课题逐一进行集体评议,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立项项目。
4、申报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上报有关部门。申报院级科研项目的评审结果(原件)存教务处。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后,学院教务处将协助拨款单位完成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研究计划,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积极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对所有未终结的院级科研项目分季度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课题组应如实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项目中期进程表》;教务处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核实,待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进行归档。对于院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由教务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过程管理包括:
1、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基础性调研、资料搜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工作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工作方便。
3、项目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如需中途改变计划的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如遇以下情况,学院有权中止、撤消科研项目。属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学院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1、自获批准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且超过批准时间三分之一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长期在外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项目。
4、课题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第十八条 每年对科研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正在实施的科研项目、被正式撤消的科研项目等均要分类归档。
第五章 终结管理
第十九条 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结题,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作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结题后,应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复印件)交教务处归档。
第二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并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须原件)交教务处归档。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立项的院级科研项目均以科研成果的鉴定为终结。鉴定采用专家组会议鉴定的形式,经过讨论答辩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鉴定专家组一般5—7人,由行业专家学者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学术观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或行业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三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指导;
2、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评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5、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6、具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什么样的预期效益;
7、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努力方向等。
第二十四条 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相关系、部和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应提前一周将专家邀请函和《科研成果终结报告书》寄送专家审阅。专家组组长根据四分之三以上多数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相关项目支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项目经费到位后,在学院财务处立户,设立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2、学院根据到位经费数额,提取5%作为院科研管理费。各级项目的项目组可按到款的实际数额提取15%的项目实施费。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评审费、设备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到财务处支取。
4、为保证课题按时结项,每项项目需预留10%的课题保证金,用于项目的验收、鉴定。 5、纵向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继科研项目的预研究,同时可提取结余数的30%作为项目组奖励。科研经费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理。
6、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7、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8、上级部门批准立项但没有经费支持的,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级别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如果以专著和教材结题,每项8000元,以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结题,每项6000元。省部级科研项目,如果以专著和教材结题,每项5000元,以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结题,每项4000元。项目结题后,经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报销金额一般为立项审批金额的90%,10%留用于科研项目的管理。
9、院级科研项目,如果以专著和教材结题,每项3000元,以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结题,每项2000元。科研项目鉴定终结之后,课题负责人需填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表》。经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报销金额一般为立项审批金额的90%,10%留用于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 2、学院教务处为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横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教务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4、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课题经费本,专款专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费)到位后,提取5%的经费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凡是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根据项目情况,经课题组与学院协商,项目依托学院可提取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的科研管理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5、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项目负责人可以向教务处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教务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成果,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与课题有关的调研、情报检索、资料打印、复印;
2、与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图书资料归个人所有);
3、开展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科研协作;
4、召开或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
5、项目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时所需的资助;
6、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成员的奖励;
7、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