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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高等教育研究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9

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院的专业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所有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研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院外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全院的全部科研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审查、评审、鉴定、登记、建档、上报、申请奖励、交流、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成果报送和登记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报送:教学部门以系(部)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以处(室)为单位,于每学年开学前二周内送交教务处。个人报送的科研成果和过期报送的科研成果均不予以受理。   
   
第六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
    1
、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学术性译著、个人画册;
    2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
    3
、公开发行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
、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的文学脚本;
    5
、各级各种获奖的科研成果;
    6
、已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7
、国内外刊物引用、收录、转摘的各种科研成果。
    8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等,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并经系(部)认定,均作为科研成果;

第七条  报送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成果鉴定资料等,并上报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教务出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归档。归档后,成果原件退还个人。
   
第八条  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第九条  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条  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名顺序,在成果登记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若排名顺序有争议,经核实后再登记。
                   
第三章  成果归档

第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作者应提交一本原件。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作者若不能提交原刊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刊物封面、封底、期刊中英文目录及全文一并复印。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各类作品,作者若不能提交原刊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报刊的刊头及作品一并复印。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成果,应提交使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和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  列入学院的各级科研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中期检查、项目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资料等一起提交归档。
   
第十六条  获得各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  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应是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成果,并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是否鉴定、鉴定方式和级别。
   
第十八条  确定鉴定的科研成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鉴定的全部工作。按照鉴定级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学院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1
、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2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由具备申请鉴定条件的成果完成者自己申请,鉴定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者自负。
                          
第五章  成果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条例执行。
                           
第六章  成果交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各系(部)、教务处及成果完成者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

 

 

 

 

 

 

文章录入:张霞    责任编辑: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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