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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教育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月收入(包括家庭所能提供的费用和各种奖学金及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教育工作,要努力建立健全资助与贷款工作体制和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不断充实经济困难资助体系;同时,学院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重视资助与教育工作,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促其全面发展,奋发成才。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1.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学生。
2.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愿意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所需要的材料:家庭住址,经济状况,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情况,经济来源,家庭副业情况,年人均收入等,并附村、乡两级证明。来自重灾区的学生,需提供当地乡、县两级证明。工薪阶层家庭需提供收入者月工资、奖金等情况和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所有证明材料都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方可有效。在家乡贷款上学的学生需提供银行(信用社)的贷款证明.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 新生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⑴新生报到时,持《学院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认定工作所需材料到学生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⑵学生处经核查,初步确认并提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⑶新生入学后,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再次向所在班级提出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同下款)。
2.经济困难学生复审认定程序:每学年初, 对已登记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复审,经济困难学生仍需向学院提供经济困难的充足证明。
⑴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并在所在班级陈述困难情况,班级同学通过平时接触观察对其进行评议,班委会根据评议结果写出评议报告,报给年级主任。
⑵年级主任核实后,以班为单位报所在系审核。
⑶各系根据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对班级评议和年级主任的意见进行审核。对仍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延续登记,对已脱困的学生取消登记,对重新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的同学进行认定,并以系为单位报学院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审定。
⒊临时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由不可抗力致使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正常学习生活的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可持认定所需材料,随时提出申请,经年级主任核实、所在系审核后,报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审定。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登记与建档。
⒈由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审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须认真如实填写《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卡》,作为资助与贷款的基本依据,归入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教育管理档案。
⒉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须为每位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教育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所需认定材料、有关资助、贷款材料、每学期综合测评材料等。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有以下资助:⑴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⑵国家助学贷款;⑶省财政拔付的经济困难补助;⑷国家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并按规定减免学费;⑸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⑹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⑺新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经批准可缓缴部分学费;⑻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给予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⑼ 从学院设立的爱心助学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各种资助均采用公示方式,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贷款和各类经济困难资助,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
⑴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⑵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⑶学习不努力,一学期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或重修者。
⑷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请客会友、铺张浪费者。
⑸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
⑹弄虚作假者。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经济困难资助。
第十三条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原则
1、扶贫励志原则;
2、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思想教育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教育内容
1、加强宣传国家、省、学院各项资助政策,教育学生体会国家、社会、学校的关爱,励志成才。
2、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健康、诚信、自立自强等方面教育,鼓励支持他们克服困难,磨练意志,全面发展。
3、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学组织、年级主任要经常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对他们遇到的各方面困难,及时提供帮助予以解决。
4、选树经济困难学生中艰苦奋斗、自立自强、品学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榜样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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