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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学生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为进一步健全我院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扩大资助渠道,帮助我校贫困大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设立爱心扶贫济困基金。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学院党、政批准设立的。主要用于资助我校生活贫困或遭遇突发灾祸发生生活困难而急需帮助的普高学生。其来源是广大师生自愿捐献的、学院从学费中划拨的、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工作方针,确定工作原则,指导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管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工会、学生处、团委、各教学系等部门的负责人、年级主任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主要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筹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省教育厅划拨的特困生资助款项全部纳入基金中;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纳入基金。

3、通过校内统一组织的募捐活动募集基金;学生处设立常年接受捐赠处,随时接受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4、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校友、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5、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经管委会批准,还可以其它形式进行募捐。

第五条  基金管理

1、学院计财处设专门的基金帐目,具体管理基金,每学期应向管委会报告基金的基本状况;学生处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

2、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基金财务状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基金资助对象

1、资助因生活贫困或遭遇突发灾祸发生生活困难而急需帮助的普高学生。

2、贫困生界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线以下,在学校难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的贫困生一般情况下不再享有资助资格。

第七条  基金使用

1、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资助计划,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预算外资助,须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资助名单须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集体审定。

2、学院倡导获得资助的贫困生毕业后,在适当时候主动向学院捐赠爱心基金,以利不断补充基金数额,不断资助更多的贫困生。

3、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4、资助主要采取按学期发放的方式,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申请程序

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家庭所在地乡政府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的证明。

2.经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爱心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并由班委和年级主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各系。

3.各系按享受资助的控制比例进行复审后,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对审核后拟资助的候选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讨论,按待资助贫困生数额决定是否给以资助。

5.享受资助的贫困生名单,要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同学的评议和监督。每学期要评定和复查一次。

第九条  资助标准及时间

1.资助人数及标准:根据贫困生困难程度及本年度可用基金额度情况,确定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管委讨论决定。

2.社会捐赠的款项,根据捐赠者本人的要求进行资助。

 

第三章  制约措施 

 

第十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处分以上者,取消资助;受留校察看的取消享受资助资格一年,其余的期限为一个学期。

第十一条  学习不努力,成绩较差者,一学期内有两门不及格者,取消资助

第十二条  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使用手机等高消费用品者,取消资助。

第十三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追回全部资助费,取消在校期间的资助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临时发生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按正常渠道逐级报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一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爱心扶贫济困基金管理委员会。

 

文章录入:梁慧亭    责任编辑: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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