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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5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法律顾问1人、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1人、教师代表4人和学生代表4人组成。上述各部门委员由各部门指定,教师代表由工会选派,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推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接待室,接待室设在监察室;接待室有权要求各系、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接待室。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递交申诉材料或委托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逾期学院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它有足够依据或理由改变原决定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当面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材料不完整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且有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待室书面送交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学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