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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院校园秩序细则》,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应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非法占有遗失物;
(二)采用盗窃、诈骗、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三)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脏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对团伙盗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私拆、毁弃、故意错领他人邮件或汇款、包裹单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影响公共正常秩序、环境安全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及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屏蔽或危害计算机网络、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电源网,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理:
(一)累计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1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军训旷一天按8学时计;形势教育与劳动一次按2学时计。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行为。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器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者,酗酒后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污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凡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一律不得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寒暑假除外)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住宿学生违反学生公寓作息时间,不能按时归宿,擅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将妨碍学生生活、学习环境与秩序的动物带入公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故意涂污墙壁、损坏宿舍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同一事件中涉及本条例两款以上处分者,应当加重一级或按其中适用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报学院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联合调查;
(二)学生违纪行为需要学院有关部门给予配合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追究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共同协助调查,并向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时通报;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负责协调,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系主任签字,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系主任签字,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在调查取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性质和事实、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
(二)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学院正式行文,且一人一文,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四)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期不再受理;
(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建立谈话制度。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主任负责与学生本人谈话;记过处分由系领导负责谈话。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领导负责谈话。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有关调查材料、本人书面陈述及《学生违纪处分意见呈报表》;
(二)《学生违纪处分意见呈报表》填写要清楚、规范。学生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处理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学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