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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校以“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强精神,提高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 为宗旨,以实现“助困、育人、建校”为目标,提倡和支持在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出现新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岗位需调整时,如适合学生工作的,应优先考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职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 “学生资助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在勤工助学方面的主要职能是:
1.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基地进行开发与建设,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
4.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常权益;
5.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 各系学生资助与贷款工作小组在勤工助学方面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向中心选拔、推荐本系勤工助学学生。
2.负责协助中心协调与解决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事宜。
3.完成中心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形式、设立及报酬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形式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固定岗是指工作内容较为稳定、持续时间较长(1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以校内后勤服务、各项公益性劳动、行政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校内科研创作活动等为主要内容。
临时岗是活动内容单一、短期内即可完成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以有组织的阶段性工作、突击性任务、短期性活动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1.固定岗:必须由用工单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劳务费标准、录用条件和要求等事项,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中心具体落实。
2.临时岗:各用人单位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中心组织落实。
第十条 固定岗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同类临时工工资标准。临时岗可采取三包(包任务、包质量、包酬金)的办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
1.固定岗:由学院用人单位按考核结果造表报组织人事处。
2.临时岗:由组织单位统一造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思想道德良好,责任心强;
2.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努力,能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4.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5.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本人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因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和劳动观念,怕脏怕累,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其特困生享受优补待遇的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在班会上陈述申请理由,由班委会做出推荐决定,年级主任同意后,以班为单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2.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系统一审核、登记,汇总后报中心备案。
3.待用工单位及中心考察录用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签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对于需要上岗前培训者,由用人单位培训。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学生在工作中的劳保、安全等按国家和学校要求确定,由用人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中心、系及用人单位要经常交流,共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或重修者;
3.有奢侈浪费及明显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4.弄虚作假者;
5.其他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则者。
第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活动中注意事项:
1. 勤工助学活动要注意安全,严格防止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2. 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用人单位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中心,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
3.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因自身原因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换制度。对于在苦、脏、累岗位上表现特别突出者,如遇岗位调整补充,优先考虑。对于不服从岗位轮换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中心同意,学生自行到校外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的,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后果,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