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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院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院纪律。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均须严格考勤。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节 选课 第十二条 全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为总学分的75%-80%;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是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选修课为20%-25%,其中限定选修课为12%-15%,任意选修课为8%-10%。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应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读课程,平均每学期应选24学分。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超修4学分。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学习困难的学生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也可缓修部分课程,但每学期不得少于16学分。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实行主辅修制。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分以上(均分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完整修读完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内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的结业资格。 第十六条 每学期第十四教学周由各开课系部公布下学期所开设课程的名称、编号、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课程简介及时间安排等。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十七条 选课时应依次保证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如果开课时间冲突,先保证修读必修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选课时间和程序进行选课,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在网上进行。 第十九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注册者(经批准暂缓注册的除外)不能听课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所选课程因故不能开课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退选,应当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如确有特殊原因而必须退选的,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退(改)选申请单,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同意,方可退(改)选。 第二十二条 选修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方能开课。原则上院级选修课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5人,系级选修课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5人。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第三节 重修、免听、间听和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况者,课程应重修。 1、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 2、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总时数的1/3。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选修课不合格可不重修而另选其它相应课程)。学生对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成绩可按其中的最高分登记。重修一般随教学班进行,特殊情况可单独开班。重修应当由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免听或间听:重修与选修的课程安排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学生可免听或间听部分重修课程,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践教学环节,否则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两课、军训、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践创作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间听。 第二十五条 免修:对于学习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上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分以上(均分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下学年的一至两门课程(两课、体育课、技能操作等实践性环节课程除外),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课前一周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课程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免修、免听或间听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1/3。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以学期为单位计算。记载成绩时,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要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评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考勤、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成绩记分办法。具体比例为考勤成绩占1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没有安排期中考试的课程和考查课程的评定,考勤成绩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90%。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含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总时数的1/3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应当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于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考试期间申请缓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院长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五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⒈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⒉学生入学后,因公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⒊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原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 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认为应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⒈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卡”,由所在教学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在同一系内转专业的,由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⒉转学: ⑴拟转入学校出具关于同意接收学生转学的函; ⑵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省招办签章的《普通高校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同意学生转出的函; ⑶转学手续须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手续应当报请两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市、区>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⒊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 ⒋在办理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的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外校申请转入学院的学生,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按教学计划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⒈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不满一学年者,不得转专业; ⒉无正式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者; ⒊休学、退学、开除学籍者; ⒋在未办理正式手续之前,已到其它院校系就读者; ⒌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应当休学: ⒈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院认可应当休学者。 3.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2个月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4个月),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4个月。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2个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向教务处提出继续休学或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可以复学的诊断,并经学院审核,可以复学。 ⒉准予复学的学生,应当编入相应的后续班级学习。如学院没有相应专业的后续班级时,可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⒊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⒈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5学分者。 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⒊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疾病或意外伤残者。 ⒋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⒍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⒉因身体原因,不能自己独立离校回家的,由家人或家人委托人负责领回。 ⒊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可按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各专业规定学分,经考核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经考核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最长在校年限,普高学生不得超过五年,成人学生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作、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学院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学生奖励制度,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生奖励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制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表现突出,可以撤消其处分,受处分学期内不得撤消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经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学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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