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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干院人通字(2006)03号
各教学部门: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晋教人(2006)21号文件,现将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个人所填部分需打印);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个人所填部分需打印)2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5、医院(山医一院、二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 1份; 6、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非师范类毕业生)
8、省师培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 9、申请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10、教师资格证书费6元 人;申请认定报名费15元 人(师范教育类人员、今年重新申请认定人员); 11、人事处收审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25日止。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注:1、申请人所有个人的复印件必须复制缩印到A4的正反面; 2、申请认定的所需的表格从教育厅政务网站(www.sxedu.gov.cn)人事工作栏“教师资格认定”中下载。 3、体检表从网上下载,贴照片后到人事处盖章,再去医院体检。
后附: 关于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织人事处 2006年5月23日
关于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 www.sxedu.gov.cn 2006-05-17 09:55:47
晋教人[2006]2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是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二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三是社会人员和高等学校中未纳入教学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除取消对申请人员的身高、体重限制外,其它方面仍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其余太原市外高校应在学校所在地市级医院体检。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胆、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四、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应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安排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通知》(晋教人[2005]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各市、各高等学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晋教人[2005]11号)和《关于安排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06]14号)要求进行。 各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应于7月底以前结束。测试点除要设立测试室、测试准备室外,还要考虑到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特点,提供必要场地、设备、器材等。 七、应届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选修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或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提交材料要求 1、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各高等学校务于2006年5月29日—5月31日,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一式两份及Excel格式电子版)、录入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软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材料和本校2006年4月份在编在册的教学编制人员的工资花名表原件及《关于下达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的通知》(晋教人函[2006]16号)文件;教师资格证书费(6元/证*人),师范教育类(含新升格高职院校中未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育能力测试的人员)人员申请认定报名费(15元/人),一并交到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太原师范学院明辩楼二层)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统一交到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证件及基本材料: (1)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应提供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教育实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还应提供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省教育厅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在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修学期间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9)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11)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包括任教学科、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九、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教师资格证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4]1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发挥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学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拟定试讲课题,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5、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认定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定胡支乱花。 6、所有表格请到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站(www.sxedu.gov.cn)焦点专题人事工作专栏“教师资格认定”中下载。
附件:1、各高校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2、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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