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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我院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学院预算适应于学院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除外。
第九条 学院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于当年年初编制并下达到各部门、各系。
第十条 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在主管财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各部门、各系要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执行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编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各部门、各系应以当年学院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年度项目为基础,编制本部门、本系的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统一汇总和调整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查通过后形成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执行。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部门、各系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时应先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向计划财务处申报,经计划财务处核定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查通过,方可变更。
第四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学院在开展教学业务、科研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预算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收入预算是将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包括各部门、各系组织创收取得的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辟筹融资渠道,加强收费管理,科学、合理地预测收入,按照稳健性原则确定预算收入,及时编制收入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计划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以确保预算收入的顺利实现和预算支出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系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法、合理地组织创收,拓宽收入渠道,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系计划任务以外实现的各类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组织收取,纳入学院预算,并进行分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做好收费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展经常性收费项目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应提前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做到收入预算的合法、合规,财务人员在办理预算收入收缴时,要正确使用收据。
第五章 预算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和预算内外收支综合平衡的要求,根据业经确定的预算收入,作为支出预算的控制总额进行分配,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事业基金结余是学院的后备资金,一般不予动用,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动用事业结余时,按照不超过事业基金的50%的比例进行控制。
学院结余的专用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开支。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分配应坚持先维持、后发展,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人员经费、固定经费、基本运行费、部门定额经费、机动经费、重点项目经费、一般项目经费依次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支出预算,各部门、各系应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本系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按序编报部门经费需求计划。编报内容包括定额以外的公用经费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计划财务处。学科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大型项目同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精打细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支出预算。对各部门、各系经费的安排,应深入调查、周密安排,秉公办理、不循私情。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预算编制期间,为了防止经费支出失控,除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定额经费、紧急开支、还款性报帐和安排的周转限额外,不办理其他报帐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各部门、各系创收,在其取得的收入中按照学院相关收入管理办法分配给该部门和系的经费,纳入学院支出预算,列入部门、系经费,并按照学院创收办法进行开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强化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系在预算实施中的积极作用,支出预算应最大限度地列入各部门、各系的包干经费中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开支,各部门、各系的定额经费、创收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包干使用,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切入各部门、各系的专项经费分项核算、专项管理,各系的专项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划转”的办法,各部门、各系的专项经费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六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预算按年度编制,日常经费按月使用,专项经费尽可能控制在当年9月份以后使用。在预算下达之前,为了保证各部门、各系工作的正常进行,可安排一定的周转限额,待财务预算正式下达后予以冲减。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实施严格的经费指标控制,不得办理超经费指标开支事项。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筹措资金,并根据资金筹措情况,调空经费支出进度。各部门、各系应严格控制开支,按照计划和进度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定额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和部门创收经费的使用,由部门、系一把手签批后,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审批、审核报帐。
第三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全面了解预算分配情况,强化财务审核的责任管理,要对各部门、各系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控制,并能够随时掌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划拔到各部门、各系的专项经费,进行分项核算、专项管理。支用及开支后报帐时,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需招标、议标的项目应附上招标、议标及合同等有关文件;需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上报政府采购执行。
财务负责人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对完成项目或年终未完成项目应及时进行结算,财务人员应将专项经费结余指标进行划转。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统筹经费、机动经费和各部门、各系转入学院的专项经费结余,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安排用途,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统一掌握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若开展与教学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项资金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我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存货管理办法详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理;无直接参照依据的特殊事项或新业务应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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