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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何种经费,都要按学院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帐,集中管理。不得帐外滞留,更不得变相私分。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是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房屋及建筑物。
4、土地、花卉、树木、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2、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摩托车。
3、一般设备:即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包括行政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等。
4、其他:包括家具、被服装具、花卉树木等。
5、图书:包括图书馆及资料室藏书、录像带、CD盘、VCD盘等各种资料带及软盘。
6、专用设备:即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包括电教中心设备、实验室设备、科研室设备、教学用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 保管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从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到报废)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较低,利用率最高。
三、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崐分类负责”的体制。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财务的院长统一领导,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及资产总帐由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分别由教务处、图书馆、总务处分别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入帐工作;
2、审定固定资产的处理、改装和报废工作;
3、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状况,对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做好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5、逐步实现固定资产微机化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程序:
1、购建:各部门添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需提出采购计划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单项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和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资产管理部门需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上报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购建项目按太原市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2、验收入库:所有添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入库,并严格验收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全部原始记录、图片、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帐,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1、新建、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帐。无偿调拨来的设备,不能查明原价时,根据市场及设备的新旧程度不同估价入帐。购入、调入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2、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物、设备的价值内(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维修装饰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3、自制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入帐。
4、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按帐面架注销。
5、固定资产拆除,减少拆除部分的相应价值。
第九条 建立对帐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帐制度,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与使用。
1、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帐一次,资产管理部门半年与使用部门对帐一次。
2、资产管理部门要随时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贵重、大型设备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发生帐帐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核对实物,查明原因,上报主管财务院长,并通过计划财务处进行调帐。
第十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
1、定期清查。学院每年至少一次,各职能部门每半年一次。
2、不定期清查。各职能部门可不定期、经常地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进行清查或对某类、某方面资产的库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查。
3、每次清查都要有书面记录,盈亏要具实造册,造册一式三份,由计划财务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使用单位各留一份。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考核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考核制度,逐步从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过渡,从而使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推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充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的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过硬、并且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资产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制度。学院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1、处罚制度:严禁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经营投资,严禁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谋取私利。若发现有上述行为者,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要查明责任,凡属个人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岗位津贴,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2、奖励制度: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3、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大力支持各部门利用学院的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发展教育产业,其经营所得除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外,全部上交学院,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及更新。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十四条 资产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损坏、丢失、积压、拆除等原因需报废报损时,严格按省教育厅和国资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技术鉴定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计财处核销→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省国资局管理部门审批。
2、审批权限:
①、报废报损单台价值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或成批价值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学院正式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国资局管理部门审批。
②、报废报损单台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学院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③、单价较低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资料带、课桌椅等,需由各使用单位具实造表,资产管理部门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集中处理。
3、资产处置: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①、资产出售要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进入财权交易市场具体处置。
②、资产无偿调拨须经省国资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无偿调拨。
4、帐务处理: 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核准处置资产清单>>及时调整有关帐户。
5、收入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院,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能用于消耗性开支,更不得用于奖金。
六、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
1、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所管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
2、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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