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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因公借款,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准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方可借款。借款用途、金额和出差天数、地点要实事求是地填写,防止宽打窄用占用公款。
二、借用公款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个人占用或转借他人,用后十天内报销,一次结清。届时应报不报或占欠者,在未还清欠款者,对其部门和个人不再借款,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国家规定,在工资中分期扣还。
三、经批准到外地采购,只限差旅费及500元以下的采购借给现金,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用款汇付,不得携带现金。
四、借款人调动工作,离校前必须将全部借款结清。
五、各项暂付款,除按国家规定本年必须预付下年货款或年末未归的差旅费的借款外,限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结清。
六、借款批准人和财务人员对借款要严加审核,如发现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长期占用公款不还者,要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催还。
七、学院办学经费因私一律不予借款(因病需住院除外),个人临时生活困难由职工互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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