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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规章制度
作者:齐海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1
二)待聘人员的管理

1、对列为待聘人员的审定应慎重,需经科、处逐级集体研究提出,处长办公会审定。

2、待聘人员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对总务处二次分配待聘人员的安置,不准借故拒不接收,并应在试用期内,对试用人员严格管理考核,试用期满,如实写出聘与不聘的报告,试用期间试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所在科解决。

(三) 待聘人员的安排

1、科处应对待聘人员进行二次分配,首先根据本人的条件,在适当的岗位安排临时工作。凡参加二次分配的人员应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聘用。

2、对经过二次分配仍不符合上岗位条件的待聘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本人安排临时工作,尽力向总务处或后勤系统的缺编单位推荐,缺编单位可安排岗位工作或临时工作,凡在总务处内部安排的待聘人员应有6个月的试工期,试用期満,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仍列为待聘人员。

3、总务处及后勤系统无法安置的人员,可离开岗位,个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限期一年。

4 、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和调动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尚不够除名处理的,一律辞退回人事处或由个人联系调动,限期半年。

5、待聘人员在限期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又不服从组织的重新安排,按照上款处理。

6、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者,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7、对因身体有病,长期不能坚持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关于病休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 待聘人员的待遇

1、在试用期间,保留工资和所在单位人均奖金的50%。

2、被确定为待聘人员后,从第二个月开始半年至一年内,留原工资,不参加奖酬金和有关福利的分配。

3、有领导职务的人员被确定为待聘人员后,即自行免去原职务,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免,待遇同上。

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能称职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学院人事处和有关规定处理。

5、长期病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病休的规定处理。

六、总务处考勤暂行办法

为强化全处劳动出勤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请、销假制度

1 、职工因事、因病或因其它缘故,不能正常上班,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产假、婚假,须医院诊断证明或完备的结婚手续材料。

2  、请假条由处办设计印制,发放各单位掌握使用。请假应由本人办理。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办,事后本人要在假条上补签名。

3 、各科室一般职工请假,到所属班组、科室逐级审批。班组长有一天假批准权;超过一天、七天以下(含七天)由科长批准;超过七天者,科室要加注意见,由分管处长批准。凡请假超过七天,均需在处办备案。

4  、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独立建制的班组长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处长批准;超过一天,须经分管副处长签注意见,由处长批准,处办备案。

5 、假満上班须持假条向批准人销假。

(二) 假期工资发放原则

1 、事假、病假。事假,病假在半月内,照发工资,当月事假、病假超过半月,照发工资,奖金按天计发,事假最长不准超过一个月。并按学校规定发放工资、奖金。

2 、婚假,凡符合晚婚年龄者,可享受一个月婚假,工资,奖金照发,够婚龄而非晚婚年龄者,按人事处规定享受婚假。

3、产假。凡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采取节育措施并领独生子女证者,产前产后可享受六个月产假。不符合晚育条件,享受产假一百天。符合晚育条件而不领独生子女证者,只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

4 、计划生育假,育龄期女职工,采取了措施而又怀孕需要引产者,根据医院证明或意见,可享受十五天计划生育假。休计划生育假期间,照发本人工资和奖金。

5 、丧假。凡因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者,本市内可享受五天假;本省可享受七天假;本省以外可享受十天假。休假期间照发工资。

6 、探亲假。凡夫妻分居两地,异地探望配偶者,每年享受一 次三十天探亲假;末婚单身职工异地探望父母者,每四年享受一次二十天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期间,照发工资,报销差旅车船费。

7 、工伤假。凡因工负伤或致残(不包括违章操作)者,可根据伤残情况和程度及医院诊断建议,享受相应的工伤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本人工资和奖金,但不影响晋级和调资。

8 、学习假。凡由处推荐的长年脱产上学人员,上学期间的工资照发。凡经处批准的夜大、函大等业余大学上学者,平时上课,复习考试等占用工作时间,照发本人工资。

9 、除工伤假外,其余假期年度内两个月,均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 旷工

     1、不请假不上班、或请假末准而擅自休息以及超假末补办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

     2、迟到、早退、撤离岗位者,按实际脱岗时间累计,満四小时或达六小时以上分别接旷工半天和一天论。

     3、旷工应按天扣发工资和奖金,当月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报人事处处理。

     4、凡年度内旷工一周者,取销本人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减发或取消年度内奖金,取消本人年度内评选先进的资格。

1、本年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2、年度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3、由于个人责任或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损失500元以上又末作赔偿处理者;

4、受劳教或拘留人员,除停发劳教拘留期间的一切工资外,年度内不计发奖金。

(五)实施与解释

1、本暂行办法为原则意见,各科室单位,可在此原则意见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处办备案。

2、各单位确定的考核人员,要报处备案。年终要对各考核人员进行评比 ,工作实绩突出者,处要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3、考勤以科室和独立工作的班组进行,所扣留的各类工资,由考勤单位自留使用。

4、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修订与解释。

七、关于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使临时用工逐级纳入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现根据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临时用工的政策精神,本着为教学、科研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就临时用工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临时用工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用,临时用工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工作急需的临时性劳务性工作岗位上招聘的不固定用工。因此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严格掌握,按需招用。

2、合理计划用工。临时用工是某些方面正式职工力量不足的补充,是劳资计划使用的一个部分,也是学院人员编制管理的一项内容。因此为避免临时用工的盲目性,招用临时工也必须制定合理的劳资、用工计划,确定用工指标,报劳动人事部门和其它确定需要的工作岗位,但已超编或满编的单位,一律不准临时用工,缺编单位招用临时工要占编制。

3、 严格用工手续。招用临时工必须符合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明确用工条件及有关问题,严格招用手续、程序,以确实维护学院及被雇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教育管理。临时工一经被招用,即成为学校人员组成的一部分,因此临时用工单位就必然承担对临时工的经常性教育。教育和管理内容主要应包括爱国爱校、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业务技术、职业道德、 计划生育等多个方面。

5、 搞好岗位培训,劳动培训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用工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开端。因此,临时用工上岗前, 必须根据各种使用岗位和具体要求,进行多种形式的有计划、有目标的培训。

(二) 临时用工的手续、程序

1、各单位凡需招用临时工,要提前一个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用人计划,明确招用指标,临时工工种,使用岗位,使用期限,招用条件等,报人事处研究审核后报领导批准。

2 、招用临时工一般要由2名本校正式职工介绍、担保,由学院人事处和用工单位共同审查、考核,办理有关手续,招用城镇待业青年,要审核毕业证、身份证、培训证等证件,招用农村劳动要审核个人毕业证,身份证等证件,根据考核审查情况由用工单位和人事处共同研究,拟定初步录用名单。

3、临时用工的基本条件要求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年龄一般在18-50周岁。少数特殊岗位需要的,可聘用年龄较大的或本校离退休人员。

4、凡确定招收录用和临时工,均要由用工单位同被招用者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三) 临时用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

1、凡接本规定正式招收录用的临时工,均由学院按有关经费渠道予以支付工资并予享受必要的劳保福利待遇。

2、临时工工资待遇

临时工工资发放要严格贯彻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可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标准按照工作任务量大小、劳动强度、工作技术性难度、工作脏、累、险程度等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可适用于卫生清扫,专项修缮等,仍按现计酬办法执行。

实行计时工资,可适用于门卫等。

实行日工资,可适用于常规维修、收发、绿化工、季节性锅炉工等。根据技术性程度和劳动强度具体确定。

实行月工资,可适用于日常性固定技术工种和勤杂工。

3、临时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的办法执行。

临时工因公伤亡、患病、非因公伤亡等,均按临时用工协议书中有关条款执行。

4、对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好的先进人员,可在年终按一定比例经考核评选产生,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奖金并荣誉奖励。具体办法到时具体研究确定。

5、 临时工工资福利的领取,均由用人单位按月统一造具花名册,送人事处审批。

(四) 临时用工的管理、教育

1、临时用工的需求编制,由人事处同申请用工单位共同研究核定,核定后,所有临时用工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招用,不得突破。

2、临时工被批准录用,在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的同时,需填写临时工录用审批花名表,分别存校人事处、用工单位、保卫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备查。

3、临时工在用工协议期内,总体协调、管理协议执行的监督、检查由人事处全面负责;日常的行为、 生活、劳动纪律、业务技术管理等,由用工单位负责;暂住人口管理、守法劳动 等,由校保卫同用工单位共同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由计生部门同用工单位共同负责。

4、用工协议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国家、省、市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以及用工协议等条款履行各自职责,确使临时工能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爱校护校,为我院发展上水平尽微薄之力。如发生争议及有关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5、临时工工资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本规定,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后执行,报送考勤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一级发现虚报冒领或克扣工资行为,将追究用工单位分管领导承办人的责任。

八、总务处职工业务培训规定

(一) 有关规定

1、总务处将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与专业业务培训班和竞赛活动,并积极支持职工 参加校外举办的类似活动,优先安排安心本职工作,热爱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的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鼓励职工业余自学。

2、凡报考各类干部专修班脱产学习的职工,必须符合有关报考规定,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有关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出具介绍。所需学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由于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学习期満末能领到毕业证书时,要按规定由本人偿还学院支付学费,毕业回校工作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并在五年内不准要求调往校外单位工作。

3、凡报考各类成人高校、中专业余学习的职工,必须符合有关报考规定的条件,一般应在专业对口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                                                                           后由人事批准出具介绍,若录取后平时占用工作时间上课,均按事假处理。所需一切学杂费本人自理。由于个人原因,中途退学学习期満末能领到毕业证,学校要扣除本人平时上课所占用工作时间的工资。毕业后三年内,一般不能要求调动。同时,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表现,适当调整专业对口的工作。

4、凡本人要求或单位派了参加各种短期培训班,进修班脱产或业余学习的职工,在符合学习条件的情况下,单位就根据“统筹计划、合理安排、保证工作急需、专业对口”的原则,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人事处批准(必要时,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出具介绍,学习费用由学校支付,由于个人原因,中途弃学或学习期満末能领到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要按规定由本人偿还学校支付的学习费用,学完后,本人一般在五年内不能要求改变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或工种,一般不调出校外单位工作。

  (二)学习纪律

      1、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早退、需请假并交假条备案,其耽误时间按处考勤规定执行。

      2、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需请假并交假条备案,其耽误时间按处考勤规定执行。

      3、对无故不到校上课者,均按旷工处罚。

 (三) 考核规定

1 、学习期满后,末取得结业证书者,其学费全部自理,(若发单结业证,缺一科自理总学费的20%,缺两科自理总学费的50%,缺两科以上者,学费全部自理)。

 2、凡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学员。复习考试时间,各科可按下列标准执行,考一门给一天的复习时间,如考试不及格需补考者,其复习、考试时间自理。

  (四)其它规定 

 1、对于本人不愿参加岗位业务培训的人员,本人 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处办公室备案,如因末参加培训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负责。

 2、凡列入计划,公费参加学习的学员,每学期将自己的学习成绩报处办备案。毕(结)业时间向科、处上交一份学习总结。

3、有关技术培训详见“总务处职工岗位技术培训规定”。

4、本规定如与学校关于职工业务技术培训的管理决定有不相符合之处,按照学校的管理办法执行。

 九、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为适应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我处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以充分调动全处教职工的积极和创造性,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真正提高全处教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确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对职工的奖惩,作如下规定:

 (一)全处职工必须坚持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办事,遵守劳动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自己和本职工作任务,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勇于创新锐意改革,为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积级做贡献。

(二)凡我处职工有列表现之一,圴予以奖励。

1、忠于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

2、工作一贯満勤,起到模范作用的;

3 、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较大成果或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

4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勇于同坏人坏事,不良倾向及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工作秩序,社会治安和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的;

6 、团结同志,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三)奖励分为:授予奖励或一次性奖金,上报学院按学院规定执行。

    (四)对教职工的各种奖励,需经所在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写出先进事迹的书面报告材料,并填写“教职工奖励登记表”报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记入本人档案。

    (五)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1、工作态度不端正,表现极差,单位经批评无效者,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不论何种原因,不按规定请假或自行超假不工作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五天以下者,扣发旷工期间工资,连续旷工超过五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对旷工十天以上者,单位应以 书面报告及时上报,给予必要的适当的纪律处分,并酌情减发当年奖励工资。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范,造成较大事故经济损失者;

     4、欺骗组织,不服从领导,破坏团结,包庇坏人,造成极坏影响着;

   5、贪污浪费,偷盗,非法经商,行贿受贿等其它违法乱纪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

   6 、打架斗殴,寻凶闹事,无理取闹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或工作,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

   8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六)处分分为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减发奖励工资,减发工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除名,开除公职等,可单独使用,有些也可并用。

(七)对职工的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减发工资的处分(包括减发奖励工资),由单位合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执行。

(八)对职工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按管理权限,书面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记入本人档案,对教职工的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除名、开除公职处分,均要由单位写出错误事实的书面报告材料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领导或上能主要部门审核。并填处分表存入个人档案。

(九)凡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人员,均不发给当年的奖励工资。

(十) 对教职工的奖励或处分,一定要坚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决不能滥用职权,图个人名利,送人情或借机报复,泄私愤。

 十、总务处印章、介绍信、文书档案、来信来访管理规定

     (一)总务处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1、印章应设专人保管,一般用印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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