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新闻频道 学院概况 网络学院 院系设置 师资介绍 教学成果 招生就业 实践基地 校园文化 视频 论坛
  ◎    新闻频道首页
  ◎    学院动态
  ◎    教育新闻
  ◎    国际新闻
  ◎    国内新闻
  ◎    专业新闻
  ◎    意见采纳
  ◎    我要投稿
    您最希望看到什么类型的新闻?
学院新闻
教育新闻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山西新闻
专业新闻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4月15日起施行
作者:卓宏勇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并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5年12月1日《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颁发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出版管理体系。 
 
  此次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共9章63条,相比199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也加强了服务性。例如,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更加详细,特别是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面积都有明确要求:“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的事项,比起旧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更加宏观,事项也少了很多,旧的规定对于“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的”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新《规定》只要求对“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共5章31条。它明确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音像制品制作的条件和程序等,对制作单位设立、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例如,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等。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他们要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文章录入:郝旭峰    责任编辑:郝旭峰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 关 文 章
    赛格出售彩管后主业转向 1.8亿投入电子卖场
    克林顿出版新书 以慈善为主题
    成人高考15日起报名舞弊者记入诚信电子档案
    到底是什么造成了我们“母语的尴尬”?
    《江泽民文选》在全国出版发行
    电子政务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征求意见 四省市试点
    中国雷达部队面对强电子干扰将“敌机”锁定
    电子机票尚未“软着陆”
    法国电子电器产品销售新增回收费
    北京常住外籍人士逾7万 <外国人在京手册>出版
    最新热门图片

    西安:祈福迎奥运 鸣钟…

    探访黑瞎子岛 一岛两国…

    重庆一山体出现裂缝随…

    陕西宝鸡村民地头点火…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法律声明 联系方式 常见问题 中国生活网 留言 论坛 帮助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1-2006 ARF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感谢动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友情提供技术支持,山西艺龙影视信息中心(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