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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深圳华为公司7000员工被迫辞职风波刚刚平息,类似的事件却又在四川省发生。今(23)日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四川省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取与深圳某公司类似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一事。
据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家强介绍,在深圳某公司大规模裁减人员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四川省个别企业也在做类似的工作。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接到了数十起职工投诉。11月7日,省劳动监察总队接到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职工举报电话120余个,称该公司要求职工“自愿”写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其辞职后,由公司再次进行聘用,否则予以辞退。该公司辞职事件将涉及2000余名职工的切身利益。
事件立即引起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高度重视。目前,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经查清了基本事实,对于该公司在各市州的分支机构仍在进行此项做法的情况,刘家强表示,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严厉查处并纠正其做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铁饭碗”
刘家强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人们以为的“铁饭碗”,很多用人单位因此也产生误解,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为敏感,试图尽可能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到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这是《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因此不存在“铁饭碗”一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数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并非要使用工制度僵化。同时,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出现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没有必要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合法
刘家强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就是违法。目前,《劳动合同法》尚未正式实施,但现行《劳动法》对此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25条、26条,也就是说,当职工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2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种解除行为是无效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同意不能解除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刘家强表示,用人单位要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职工首先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要求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首先提出与职工协商,职工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职工不同意,则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依据《劳动法》此条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将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单位须合法
针对还有个别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批量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并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回本单位工作的情形是否违法的问题,刘家强表示,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每一个环节都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否则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从其他用人单位转入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且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处理办法,并征得职工认可。
最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最终可能还得与批量转出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刘家强还表示,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以及新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合同期限、连续工作年限等问题不明确,造成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佣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佣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劳务排遣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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