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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游街”规矩成历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广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3
  与犯事者有关的种种细节变迁折射社会进步

  “犯罪”,是一个公民突破规矩最严厉的字眼。它面临的代价也是最严厉的:自由与生命。正因为严厉,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及“犯人”的态度,将折射一个社会对“自由与生命”的尊重程度。

  穿梭20多年的司法审判,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尊重个体生命 的运行轨迹。而广东,又是当之无愧的先行者。

  (一)

  1981年7月,《羊城晚报》的一个头条题目这样说“在23路公共汽车沿线为非作歹的流氓恶棍受审记”,一个标题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定了罪,“他们是流氓,他们是恶棍,他们为非作歹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那个岁月“犯罪嫌疑人”几与“犯人”无异。

  可到了今天,翻开报纸,你再也找不到任何对“犯罪嫌疑人”定性或带侮辱性的字眼。

  (二)

  1995年12月,番禺市发生了一宗建国后最大的劫钞案。主犯何某被判处死刑,在他押赴刑场之前,按惯例进行了游街示众。

  其后,死刑犯游街示众在广东已鲜有耳闻。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

  (三)

  2001年,刘盈福涉嫌诈骗一案开审。当记者在内地一间中级法院,听到主审法官斥责刑事被告人“你是狡辩”时,有点愕然。

  在广州,“纠问式”庭审早已成为历史,一堂堂严格执行“居中裁判”的庭审已经成为习惯。在这里,考虑得更多的是“权利”:提解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死刑犯“临刑会见亲人”等等。

  上世纪90年代初,移交给香港警方的犯罪嫌疑人被戴上头套。这在当时还是挺新鲜的事资料图片
文章录入:王英    责任编辑: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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