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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未脱内部监督窠臼 审计“软肋”显而易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资料图:新华书店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读本。《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在“被审计单位若弄虚作假则单位领导要担责”等方面呈现出亮点。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分析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现象,发现中国审计及监督体制中仍然存在需要弥补的“软肋”。

  审计机构独立性不足,最大驱动力依然是行政指令。依照中国《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同级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署主要审计监督其他中央部委单位,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在行政机关强有力的情况下,如果得到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和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会比较有效地推进。但是其局限同样明显,由于地方审计机构从行政上接受“双重领导”,经费则来源于地方财政,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审计机构独立性薄弱。如果审计工作没有得到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足够支持,因审计部门的级别和权限所限,审计的难度可想而知,效果也无法保证。

  文章说,未脱内部监督窠臼,有待于建立常态化、公共化机制。当前,不少审计结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并不知情,因此,这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也难以令人满意。

  就时下各地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清单”或公开的审计结果来看,其揭示问题的重要性和覆盖面,是许多单项的监督机构所揭示的问题无可比拟的。而如何在保护好被审计项目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同时,积极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运作好审计结果的共享机制,让社会公众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形成对审计违规部门的强大舆论压力,十分必要。

  审计监督只有形成常态化、公共化,将审计结果更多的公开,让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被审计的政府部门的财务执行状况,才会强化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力度。

  “有审难责”需要问责制度落实。审计监督常态化、公开化还只是第一步,而问责制度的落实,才能推动问题的切实解决。有关专家指出,当前,中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粗疏,对于各个部门、环节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清晰;同时,政府职能不清,事权不清,权利交叉重复等存在问题,又制约了预算法的精确性。因此,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与权限,是审计问责得以落实的前提。

文章录入:宋艳凯    责任编辑:宋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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