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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统一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9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九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此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说,要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了一些探索。他指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他强调,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姜兴长说,要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立足于在一审期间就完全得到解决。一审阶段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在二审阶段应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依法获得物质赔偿。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谈到减刑、假释工作,姜兴长说,要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标准,依法适用假释,改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工作,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办案效果。

文章录入:宋艳凯    责任编辑:宋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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