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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同意日方延至2012年最终销毁日本遗弃化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资料图:日本市民团体二OO五年八月三日晚在东京集会,“八四”事件受害人丁树文在会上声泪俱下地控诉旧日军遗弃化武给他造成无法愈合的身心伤害。 中新社发 王健 摄

据东北网-生活报报道,5日,在宁安市化武回收作业现场举行的中外媒体记者见面会上,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刘毅仁说,中方本着务实的态度,同意日方关于将最终销毁日期延至2012年的请求。

  刘毅仁说:“《公约》规定的10年销毁期限将于明年期满。但令人遗憾的是,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至今尚未开始。日方最近向中方提出,由中日双方联合向国际禁止化学武器执理会提交销毁延期申请。坦率地讲,中方并不情愿提交延期申请,但从履行《公约》和尽早消除日遗化武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的威胁和危害的大局考虑,中方本着务实的态度,同意日方关于将最终销毁日期延至2012年的请求。于是根据《公约》规定,中日双方于今年4月29日前向执理会正式提交了延期完成销毁的申请。

  刘毅仁介绍,中日双方自1999年《备忘录》签署以来,一直围绕销毁日遗化武有关问题进行磋商,但由于日方过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导致中日双方围绕工程项目实施主体问题的磋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影响了销毁进程。此外,中方近年来多次向日方通报新发现的日遗化武有关情况,要求日本派团进行确认调查和安全化处理。日方以人手和经费有限为由,每年只安排两三次调查,致使许多日遗化武得不到确认和安全化处理。中国政府已根据《公约》和《备忘录》的规定,为协助日本政府开始销毁日遗化武做好了一切准备。

  刘毅仁重申: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敦促日本政府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遗弃国销毁责任和义务,加强和完善销毁在华日遗化武专门机制,加大人力和财力等资源投入,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加紧推进销毁在华日遗化武进程,尽早全部彻底销毁在华日遗化武。

文章录入:李晋静    责任编辑:李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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