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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禁炒高考状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本报讯考生如果不服考试机构的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教育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失,考生还可以提出经济补偿。昨日,重庆市人大、市教委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考试的规范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适用于高考、自考以及国家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另外,还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重庆市教委副主任赵为粮表示,尽管中考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但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可以参照条例。

  炒作高考状元的弊端已经日渐明显。《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市教委主任彭智勇表示,这意味着禁止炒作高考状元,事实上,目前,通过把考试成绩发放到生源地教委,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高考状元的出现,以后将继续采取这样的措施。

  《条例》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教育部门或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录入:贾玲    责任编辑: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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