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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生最多3成收费最高3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京报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3

【金陵晚报报道】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数的三成。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进行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乱收费


根据省物价等部门要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


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这些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择校生比例最高30%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


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


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学费不得跨学期收取物价部门要求各地加强对高中收费行为的管理。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物价部门要求,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文章录入:贾玲    责任编辑: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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