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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务员理当有更高的要求
作者:张天蔚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不难看出,公务员受雇于政府、食禄于纳税人提供的公共财政,因此理当忠诚于国家、服务于人民。此外,公务员的特殊职责所决定,他们既是一群被授权掌握公共权力,因而对社会发展负有特别责任、对国家形象和社会风气具有强烈示范作用的群体,同时又是离权力最近,因而离诱惑最近的道德“高危”人群。正因为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契约关系之外,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还存在着一层隐性的“道德契约”。至少在理论上,法律、纪律、道德,构成了对公务员群体的三重约束。面对法律,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并无特权;作为政府雇员,公务员必须接受比一般职务更严格的纪律约束;作为“道德契约”的签署人,公务员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多也更高的道德要求。

  解读刚刚出台的《条例》,除各种法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对不符合公务员行为准则,涉嫌失职、渎职的行为,也都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处分,比较均衡地体现了上述对公务员的三重约束。尤其是对诸如赌博、超生、“不孝”等虽然涉嫌违法,但对于一般公民很少予以处罚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从警告、撤职,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更高要求。

  应该承认的是,由于公务员概念在我国形成的时间尚短,对公务员职责及相应的约束,尚未形成普遍的舆论共识,对法律、纪律、道德三重约束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不同认识。不久前,当有人大代表提出“不孝者不可当官”的动议时,社会舆论也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如有论者便曾以“公权不应介入私事”为由,对上述动议提出质疑。而此次颁布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争议。“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虽然已经超出一般“不孝”的范畴,但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对公务员个人行为做出特别约束,还是在此类条款中得到了体现。

  《条例》的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无论是作为政府雇员,还是普通公民,公务员在必须接受严格约束的同时,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无论《公务员法》或《条例》,其立法本意都是对公务员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范,而非单方面约束公务员的“杀威棒”,更不应将对公务员的制度化约束,泛化为越出法律规范的舆论高压,或在公务员群体中形成唯长官意志是瞻的“保官文化”。为此,《条例》规定了详尽的申诉程序,以期使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至于这些申诉程序如何真正起到作用,则还需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进行探索和完善。

文章录入:吕海瑞    责任编辑:吕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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