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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我们的渴望与期待
作者:王淇    文章来源:辽宁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6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普通百姓也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发表观点。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自从《就业促进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已收到各方意见4000余条。这样一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规,普通百姓是怎么看的呢?

  【草案·“零距离”】就业的“歧视因素”

  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记者翻阅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看到其中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而草案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推出正规职业培训

  草案中规定,“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中提到,“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期待·声音】“我们期待公平的就业环境”

  对于尚从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就业促进法》,很多人都寄予了很大希望。
  小许是沈阳农业大学的学生,她认为用人单位设置招聘条件本身无可厚非,“比如招飞行员有严格的身体条件,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等”,但如果招会计有身高限制,商场职员有地域限制,那就是歧视。小许告诉记者,她就因为“身高没达标”而不得不与一份心仪的工作擦肩而过。她希望《就业促进法》能够尽早实施,她和很多同样遭受过就业歧视的人一样,期待有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但制定用人规则随心所欲,就业门槛被任意抬高,从而造成就业歧视现象,“《就业促进法(草案)》出台以后,这种歧视应该会减少。”

  【百姓·建议】“对大学毕业生多点支持”

  据了解,自《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已收到各方意见4000余条,我省很多关注这部草案的群众也纷纷提出各自的意见,其中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注度最高。

  “按需培养”岂不更好?

  “冷门专业就业路径窄,太热门的竞争又太强。”沈阳郭先生的儿子今年高考,最近他这个“参谋”正在为专业的事发愁,更大的忧虑是在儿子毕业后的工作问题。
  “《就业促进法》正在征求意见,这是个好事儿,我希望里面能多些关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规定,比如让高校和企业之间形成互动,这样就能一定程度缓解大学生找工作难的问题。”

  “明确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

  小陈今年大学毕业,“给别人打工不如给自己打工”。小陈和几个同学瞄准了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挺有前景,但现在差在钱上。”
  “我们刚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学生没有任何创业资金,也无资产可作担保,创业实在困难,我建议国家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予以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要求户籍算不算就业歧视?”

  “前段时间沈阳一个部门招聘合同制文员,明确要求本地户口,这让我和很多想报名的外地人感觉有些‘受伤’。”丹东的小赵对记者说。
  “难道要求户籍就不是就业歧视吗?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在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做出表率!”

  “立法保护‘街头小贩’”

  市民张先生认为,“街头小贩常常处于被打击、被取缔的命运,这无疑造成矛盾对立,影响社会和谐。《就业促进法》应当对街头小贩这类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的就业形式给予肯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增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前几天,网上的一份调查让身为工人的老李感觉有些难受,“只有1%的人愿意当工人!唉……”
  一面是大学生就业困难,一面却是“技工荒”,李师傅表示,草案中应该增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只有国家重视,增加对技工教育的投入,多增加鼓励和促进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条款,才能缓解现在的现状。”

  【律师·观点】“这部法律有些‘软’”

  可操作性不强?

  记者在草案里看到,有多个条款提到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同时,还有很多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各项促进就业制度的条款。
  对此,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表示,这些条款立意很好,但可操作性可能不够。如果规定不具体,必然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由于各地出台的时间、步骤、力度不一样,可能影响其实施效果。张律师认为,可以对一些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措施,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没有罚责违规咋办?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在看完草案全文后表示,草案对就业歧视作了禁止性规定后,却没有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不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也将直接影响到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落实”。
  孙律师认为,法律规范应该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而草案里虽然规定了反就业歧视的行为模式,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却只字未提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这就会使就业歧视肆无忌惮,也给劳动执法带来难题。而对于劳动者来讲,无救济即无权利,当他们受到就业歧视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意味着他们平等就业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罚“民”不罚“官“?

  在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看到,在列出的4项条款中,只有1条是针对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其余3条全部针对社会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这样“粗线条”的表述,孙金宝律师表示,很容易流于形式,无法对劳动保障部门构成真正的约束力。
  而同样是“法律责任”,一到了民间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头上,就变得具体了,“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感言
  期望

  期望,在接受采访时,绝大多数受访者都期望能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就业环境。这种期望的背后,是群众对政府、对有关部门、对正在征求意见的这种《就业促进法》的一种信任。
  我们理解这种期望,毕竟很多人已经成为“不可理喻的招聘条件”下的牺牲品。他们的期望并不为过,他们所期望的只是他们本就该享有的。
  如何改变专家们的失望,如何实现“很多人”的期望,我们希望,希望《就业促进法》能“硬”起来,希望“就业促进”能成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希望这样一部法律不仅写在纸上,而且能真正"走下来",走到捍卫民生的就业管理实际中去。

文章录入:吕海瑞    责任编辑:吕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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