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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再设违约金上限 专家:毕业生谨慎签约
作者:李征    文章来源:武汉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上周末,同济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王终于签署了就业协议书,他在高兴的同时还有几分忧虑:在协议的“违约”一项当中,明确注有“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的字样。向往年的师兄师姐打听之后,小王更觉奇怪:去年的协议明确规定“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并无“建议”字样。

  “以前,就业协议对于违约金并无任何限制或建议性说明,当时曾出现过万元以上的违约金纠纷。直到2005年,就业协议上才出现‘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的字样,今年,首次增加了‘建议’的字样。”一位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告诉记者,就业协议有统一文本,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因此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很有约束力。具体条文的变化只会表明协议更加规范。

  之所以两年前设置上限,不少人认为,这可以保护学生利益。设定违约金上限对学生来说影响更大,毕竟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一般来说,学生首先从学校拿到协议书,自己填写相关内容后,才交给企业填写,而一些企业在违约金上,会对经验不足的学生漫天要价。

  “从法律意义上说,就业协议只能写入‘建议’字样,而不能起到强制作用。”华东政法学院就业办主任闵辉认为,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因此,2005年来的限制性条文并无法律效应。现在标注了“建议”的字样后,才能体现就业协议的示范性作用。

  闵主任解释,从表面上看,学生的利益似乎有所损失,用人单位可能会重演“漫天要价”场景,但事实上,由于就业协议作用有限,学生从未真正拥有过那样的利益。“只有教委或发改委出台的政策或办法明确要求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作用。”

  对此,各校就业办老师建议,应届生们在就业签约时应充分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与就业单位充分沟通了解,走好职业人生的第一步。 

文章录入:吕海瑞    责任编辑:吕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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