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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高校不得预收学费不得变相收费
作者:刘铮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并对各阶段教育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19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农村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等服务性收费。

    城市小学和初中杂费要纳入“一费制”中。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费用纳入收费范围。个别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在高中教育阶段,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在高校收费方面,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
 
 

文章录入:吕海瑞    责任编辑:吕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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