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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重塑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造成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的状况,而且导致法学教育缺乏相对成熟而稳定的运行模式。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机遇。
 
    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以进一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法学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而有的国家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等)。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我国的法学教育目前还没有职业教育阶段,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以培养大批精通法律躬身实践的法律人才为根本任务。众所周知,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愿意或者都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本科阶段进行法学通识教育有利于拓展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来说,则不仅应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而且应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并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由此,我国应当确立国际通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即:法学教育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组成,并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尊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

  其次,应当调整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然存在着磨练考生记忆力的痕迹,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已日益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律院校,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法律实务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规定学生必须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审判和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诊所式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

  再次,应当优化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鉴于法律职业在现代国家中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及其自身所具备的神圣性,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精英化的教育,因此宁缺勿滥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以贯之。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迅猛发展,法律院校(系)从1999年的160多所猛增到2006年的660多所。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举办单位好大喜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诸多的非理性因素。一些法律院系虽然师资匮乏、图书短缺、校舍不全,却仍然在努力“培养法律人才”;一些办学机构不顾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面向社会开设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搞“文凭买卖”。凡此种种,既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又严重损害了法学教育的信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向目前乱铺摊子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有鉴于此,为优化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法学教育行业的准入标准,以统一法学教育的办学条件;其次应当对法律院校与法学专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那些未达到办学条件的法律院校予以整顿或者停止招生;再次应当压缩法学教育“战线”,取消中专和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免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文章录入:吕海瑞    责任编辑:吕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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