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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责任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4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为:

  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伤害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文章录入:刘炬    责任编辑:刘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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