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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点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现象

  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6岁半。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

 专家点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巡视员 郑增仪

  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幼儿园)在聘请工作人员时,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聘任,没有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资格,草率聘任,以至酿成大祸。这是一个惨痛和深刻的教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爱护;少年儿童又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成人的保护。因此,学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该设有资格准入制度。

  关于教师的聘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法律法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规定,较好地保障了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有利于对学生安全的保护。

  关于学校工作人员的聘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关于“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的规定,从思想道德、身体和心理状况以及其他方面对学校的工作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要求学校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法律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文章录入:刘炬    责任编辑:刘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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