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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凭什么趁"喜"打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8
据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20日,上海市重点一本院校已开始为录取的考生发放通知书。但有消息称,100多名已被复旦大学录取的江苏籍考生目前仍处于焦急的等待状态。据记者多方了解,复旦尚未收到江苏省考试院寄送的江苏考生录取名单,可能与该省的每录取一名该省考生需要交30元费用的规定有关。

    对此,江苏教育考试院倒没有“狡辩”,而是“大大方方”地交待:每录取一名江苏考生需要交30元的费用,这个费用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的标准来收费的。江苏省物价局也未“推卸责任”,这项收费标准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通过的并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这算不算乱收费?按理说,通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只要没超标就不能算是乱收费。

    然而问题在于,不仅每个考生早就交纳过考试费用了,而且考试院的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提供,如今为什么还要收取这30元费用?有什么依据?费用用于何处?为何五六年时间里“目前并无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反映情况”?有一种解释可能最有说服力。“金榜题名时”乃人生四大喜事之一,办喜就图个吉利,收取二三十元的“喜钱”,谁会这么小气地计较?于是,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每年会向高校收取招生费用,网上本地录取江苏省考生按每人20元的标准收费,网上异地录取江苏省考生按每人30元的标准收费。并且,国家教育部也是“刚刚得知此事”。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职能部门在趁“喜”打劫。抓住了收费的“喜庆”时机和喜庆人的心理,不需要多少充足的理由就可以放心地收费,还不用担心被“举报”。但这种趁“喜”打劫与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并没有根本性区别,其危害性与隐蔽性更强。考试院可以趁“喜”打劫,那其他职能部门呢?看来,严禁乱收费不能忽视了这类趁“喜”打劫现象。 

文章录入:李晋静    责任编辑:李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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