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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山西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l、认真贯彻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犤200416号)精神,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各高等院校要邀请各类成才典型进校园,组织形式多样的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踊跃地到基层锻炼成才。

 

2、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中心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各高等院校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了解社会,正确熟悉就业形势。大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周。

 

4、各级都要建立大学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评选表彰制度,加大典型引导力度。省里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表彰100名“青年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典型”。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

 

5、对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也可由原学校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代管。

 

6、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工作期间的利息,由同级财政根据本人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工作的年限,按比例代为偿还,即:工作年限满5年的代偿30%,满8年的代偿70%,10年以上的代偿100%。代偿费用由省财政负担50%,市、县级财政负担50%。7、到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高定两档职务工资。

 

8、对在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我省各地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要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9、为缓解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离开乡镇后,周转编制收回。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0、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治理费、集贸市场治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在登记窗口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绿色通道”,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

 

11、自愿到乡村从事个体行医的高校毕业生,取得执业医(护)师资格证书后,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册,答应其在注册范围内行医,并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治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的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课时补助。从2006年开始,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进行项目开发和创办企业。13、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服务,在户籍治理、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周到而有效的服务。

 

四、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4、对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所在地教育部门要做好就业派遣。需要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手续的,由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15、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视同仁。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可委托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申报。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16、进一步规范全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接受高校毕业生资格。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确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合同内容的兑现。

 

17、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18、各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工作。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民营企业也要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由省里统一挂牌,并进行监督治理。

 

19、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时间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

 

六、逐步实行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20、从2006年开始,省、市两级新考录的公务员中(包括特种专业岗位),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21、对已招录到省、市两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在5年内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七、进一步加大选调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力度

 

22、从2006年开始,全省每年要选拔5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治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八、加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23、继续做好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24、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开展支教、支农、支医等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为两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500元生活补贴及一定数量的交通补贴,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安排支付。服务期满后,延长两年择业期,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25、凡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服务期满报考我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果断清退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吸纳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凡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可落在县城,见习期间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27、按照“省定规划、市里选拔、县(市、区)付薪酬、乡镇(街道)治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全省每年选拔1000名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做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

 

28、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应职务。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出现空缺时,优先从在农村、社区工作满两年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招聘。

 

29、对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治理,户口可落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满两年后报考我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30、各高等院校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注重加强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的实用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积极开展对学生的职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就业的思想。高职、高专院校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高等教育的全过程。

 

31、根据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行业的实际和需要,实行定向招生,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就业。

 

十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32、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实现三个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信息的服务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各高等院校、各市都要建立和开通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并实现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联网。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广泛开展就业指导、择业代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加快建设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体系。

 

十二、继续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33、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十三、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3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办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把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保证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余的要统一安排就业见习。

 

35、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组织、人事、教育、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及高等院校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能,完善配套政策办法,把中心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可结合实际,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创业发展、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毕业生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的政策精神20071219 | 来源: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字体:大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国务院19号文件的相关精神规定,在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不包括打算考研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从当年71日起,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接受手续齐备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具体做法是:

  

  1.当年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须向学校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应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由学校统一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2. 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当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3. 毕业生档案在校保存期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但毕业生应当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治理机构。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当自行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底;对于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由录取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本人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两年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打算出国、考研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生在委托学校保管其户口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但与学校已经无隶属关系。 

 

 

 

 政府将采取四大措施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007年高校毕业生达到495万人,比上年净增82万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的目标,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拓宽就业渠道。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治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机关非凡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2鼓励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继续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治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治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认真做好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

 

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4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加强对各类招聘活动的监管,规范招聘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

文章录入:宋晓东    责任编辑: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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