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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讨论稿)
作者:学生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学籍的学生(包括普高、成人)。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公共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举办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站、思政网等媒体进行普及宣传教育等。
第九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设咨询门诊,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各系在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重点控制等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予以更加有效的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要辅助以对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等环境和内容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以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重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需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归口学生处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及教育、测查、咨询等日常事务,机构成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组成。
第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机构成员的专业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聘请省内知名专家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学生展开热线咨询、定期坐诊等服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测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员的咨询费、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学籍的学生(包括普高、成人)。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公共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举办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站、思政网等媒体进行普及宣传教育等。
第九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设咨询门诊,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各系在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重点控制等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予以更加有效的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要辅助以对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等环境和内容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以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重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需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归口学生处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及教育、测查、咨询等日常事务,机构成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组成。
第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机构成员的专业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聘请省内知名专家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学生展开热线咨询、定期坐诊等服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测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员的咨询费、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梁慧亭 责任编辑: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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