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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制片权转让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书写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7
电影电视制片权转让合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将原作的电影电视制片权转让给制片人,由制片人根据原作改编并拍摄成电影和电视片,并支付给作者或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的协议。电影电视制片权是原作著作权中改编权的一种。
电影电视制片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作品的名称、字数、交付作品的形式、日期;转让费或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转让的权利或许可使用的范围;作者对著作权的保证;作品改编方式及改编权的授予;作品拍摄成电影或电视的期限;作者中途收回权利的条件;制片人中途放弃拍摄的责任条件;制片权的再转让或从属许可的处理;电影或电视片上演及发行的利益分享;电影或电视片的审查;所得税的扣缴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办法;合同文本的保存等。双方当事人可参照本节范例一的文本格式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就上述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后,再填写。
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作者或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一,按时交付转让制片权的作品全部,不得扣除或删除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也不得在合同签订后对作品做根本性的改动,合同中有此项约定的除外。
第二,应允许制片人在拍摄中对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但重大或根本性的修改,应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三,保证作品所有权的可靠性,不得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制片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向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酬金,酬金包括稿费、改编费等,制片人不得随意拖欠或扣减。作者或著作权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制片人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代为扣缴,并向作者或著作权人说明。
第二,在根据原作拍摄的电影电视中应署明作者的姓名,署名方式应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不得隐瞒或篡改作者的署名。
文章录入:网络部 责任编辑:网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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