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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发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科普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规定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2005.03.23)
文章录入:薛向前    责任编辑:薛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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