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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 违法违规待净化
作者:SPN善品设…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随着电视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如今电视广告已经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搞活商品流通、繁荣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违法违规广告现象也不容忽视,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电视广告的声誉,引起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强烈不满。

电视广告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误导性广告,突出表现在医药用品方面。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目前,医疗广告管理要解决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电视医疗广告内容比比皆是,一些医药产品厂家或医疗机构在电视广告中为了表明自己药品的功效或治疗的效果,先让患者现身说法,再由医生介绍有关药品品性及治愈情况,把药品性能吹得天花乱坠,对社会产生误导,似乎这类药能包治百病。

第二,违规侵权性广告,广告用语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造成对其他同类产品的侵权。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然而许多厂家惟恐自己的产品声誉压不倒其他同类商品,便在电视广告中称自己的产品品质最优、信誉最好,是消费者的最佳选择;有的广告用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信誉的办法来抬高自己的身价。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构成社会性侵权。例如广告中称 “服用‘立竿见影'清肝片3小时,乙肝病毒逐渐失去活力,3天后,受损肝细胞开始修复,症状逐渐消失,中国向全世界宣告,人类不能治愈乙肝的历史从此结束”。该广告中使用了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某广告称“萨恩耐特牌新型散热器采用中国最具权威的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专利技术产品”。该广告中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上两种情况都违反了广告法。

第三,欺诈性广告,广告内容充满了欺骗性。例如,我们时常能从电视广告上获得关于丹麦黑鹤、巴西肉用凤凰、河南海狸鼠、美国林蛙等特种养殖的信息。这些信息大都称这些珍稀品种,适宜在各地养殖,风险小,回报高,一年能赚几万到几十万,是一本万利的好门路。事实并不像广告宣传的那么好。因为这些养殖项目不少还处于试验阶段,成本高,市场需求小,价格波动大,技术要求高,因此风险很大。许多人信以为真,有的拿出多年的积蓄或者是借钱购买,到头来是一无所获,把自己搞得负债累累。

电视广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致使电视广告冒违法的风险。许多广告业主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惟恐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宣传夸张不够,于是采取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等违法的做法。同时,广告人为了赚取广告收入,迎合业主的口味,帮其策划制作违法广告,破坏了广告业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与违法广告进行斗争的自觉性。由于违法广告的指向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所以在自身没有上当受骗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举报揭露,这就形成了允许违法广告生存的社会基础。

第三,电视台作为电视广告的传播者,对所播出的广告把关审查不严。有些电视台的把关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对送播的广告从不站在广告法的角度上进行审查,致使许多违法广告充斥荧屏。

第四,执法部门打击、监督不力。法律之所以有威力,是因为法律不仅起着震慑作用,还因为法律具有制裁性。一旦法律的制裁作用弱化,或者法律对一部分社会成员不起作用,那么法律也就不成其为法律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广告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和打击违法广告的法定部门,由于人员不足、手段不硬等多方面的原因,形成了对违法违规广告打击制裁不力甚至放纵不管的局面。如果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广告的泛滥是可以得到治理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要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必须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广告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理应得到认真的执行。电视广告的主管人员应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违法电视广告的播出不仅对社会造成误导,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同时对电视台本身的信誉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文章录入:王宇平    责任编辑:王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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